许霆与ATM非法提款事件
1、人一勤奋起来就是寒冬也挡不住——
前些天和水蓝竹子随意他们谈到了几桩八卦,多少都涉及一点法律。
然后和同是学法律出身的随意说起了在大陆法系国家里,法官的权力虽然不及在英美法系,但在许多地方,法官自由心证的尺度仍然是相当的大。
所谓自由心证,大意就是说法官应以自己所体认的常识、正常逻辑和良知来判断一个案例的证据可信度、行为的程度——特别是在刑法领域内,这一点对定罪的影响不强烈,但对量刑却是有非常的影响的。一桩抢劫案,可以视其动机、程度、后果等方面,一般情况下会在“有期徒刑三年”到“死刑”中的刑罚择一而罚,量刑幅度相当的大。
八卦扔边去,我一直想说关于在ATM机上提了17.5万的许霆同学。
最初看到他的案例时,我一边庸俗地想着若自己碰上ATM君变傻的时候,有没有勇气拒绝多取银子的诱惑——特别是在自己穷得叮当响的时候;一边本能地判断着他这桩案件会被定什么罪判多少年——当时所想,也不过盗窃罪关三年——事实上,是我忘了在盗窃罪中“数额特别巨大”的标准,但保守估计,17万大概够得上了,如果我估错了,那么也许连三年都不到,甚至可以低到管制就完。
但广州中院的判决瞬间击溃了我在专业上的这一点点自信心——他们很果决地判处了这个抵挡不住诱惑的青年无期徒刑!三年——无期徒刑,这是怎样不可理解的一个跨度啊!
这涉及到的,多少牵扯到主审法官的自由心证了——一个打工仔在身无几文时,碰到一台变傻自动往外出钱的ATM机时,忍不住拼命多取了几回,事后ATM制造厂赔了银行损失,他多提的17万家人也愿意代为归还,那么法官是以怎样的常识和逻辑及良知判断这个案例的性质的呢?
如果考虑到这些年的恶意犯罪,特别是“民愤极大”的贪污案件(民愤已经愤不过来了……),和那些贪污少辙数百万,多辙上亿的官员犯罪相较,何者的恶性为大,一望即知。
刑罚的精神,是预警,也是惩罚,而对贪官们,越来越轻的量刑(比如死刑判得越来越少,就算法盲也知所谓无期,过不了多时便能转成二十年,再东减西减,前高官们大概还能活着出来享用贪污的成果),早已不能警示什么;而对于许霆这样的底层草根们,17万换来一场无期,真的会有惩罚意义么?——法不外人情,对于旁观者,只能看着心寒。
2、百度了一下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;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,并处没收财产:
(一)盗窃金融机构,数额特别巨大的;(二)盗窃珍贵文物,情节严重的。
如果没有判断错,法官以是上面红字部分的条文为依据定的刑。
从一点上看,似乎无期徒刑已经是法官尽其可能的宽容了。
但一方面,法官并非单纯的执行条文的机器,否则还要活人来作甚,直接丢电脑上处理就行。
法官的价值,多少在于从人的角度考虑立法的原意。否则就算是严格执行条文,也是实质上的扭曲了立法意图。
以我这样一个普通百姓兼非法盲的常识来看,这红字标出的一款,并不是指向许同学的这种行为,而是明确地指向了盗窃银行金库等严重的高级别小偷们,也就是《纽约大劫案》或类似电影里那种打算挖个地道通到银行金库里抱钱的主。这与许同学行为的性质之差,程度之差,有眼皆明。性质差这样大的个案,套入这个条款里,是不是只能说法官的大脑和智慧是不能流动的钢筋?
3、实际上,许霆的行为是否能确实构成盗窃罪都有问题——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。
老实说,从ATM君上取钱,是不是“秘密窃取”?ATM某种程度上视同银行职员,它秀逗了,非多拿钱给人,收下者,并没有达成“秘密窃取”这一项要件。勉强算起来,跟有人非扔个一百万在你眼前,你捡起它拒不归还而已——事实上我觉得许的行为更接近侵占罪,但又不完全符合侵占罪:
“侵占罪,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、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,数额较大,拒不交还的行为。”ATM君实际上的确是把钱交给了许霆,但并非委托他保管。那17万也非遗忘物或埋藏物。
对这类案件的定性,实际上并没有完全合乎标准的法条。
我读书的时候,书其实也没好好念,条文也是后来参加律考的时候才勤奋背了几天,但关于一些基本的法理却是牢记在心(我承认那是为了避免四年专业下来背个法盲的名声……)
比如:法无明文不为罪。
一个现代化的法律体系,特别是在刑法上,必须尽可能的预设各种明示条文,在无明文的时候,不该强套旧有条文,现代法律的精神该是:宁可枉纵,不能冤屈。以人为本啊,人的时间和生命,是任何东西都无法相抵的。而严格地遵从法典,难道不正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官的义务么?同时,这也是程序合法的要求,按照法典定罪量刑,正是刑罚的核心程序。倘出现了新的犯罪类型需要惩戒,人类千百年来累积的法律条文尚不足以约束,那么,是会有应该被轻放的幸运的非法者,以为完善法律体系作出他们特别的贡献的。
4、广州中院的判断真TMD混蛋。
但尚好,广东高院有正常的判断力。今早看到二审裁定下达,撤销原判,发回中院重审。
许同学的律师,你们有很多事情要做了。
5、我创造力不够,但我以为许同学倘被判无罪也是合法的。
6、为许同学感到一点高兴。
7、银行与ATM厂家是毫无疑问的有过错的,为技术上的哪怕千分之一的误差买单,这是强势方的责任,这也该是量刑情节。
换作是我,17万也许不能诱惑我,但170万就说不好,不,710万肯定能,7100万我想都不想,上绞架也干。
我要取出来,然后跑美国去,跑欧洲去,跑日本去,跑台湾去,总之,一想到有人傻到非送710万给我,不收都不好意思。
我果然没有自制力……
换作是你又如何?